各供電主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及《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用戶用電價格行為的通知》(皖發改價格[2021]518號)要求,進一步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規范非電網直接供電的終端用戶用電價格,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全縣各供電主體提醒告誡如下:
一、全面領會文件精神。文件明確了相關概念,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供電主體(簡稱“供電主體”)負責供電、計量收費的電力用戶屬于非電網直接供電的終端電力用戶(簡稱“終端用戶”)。
文件要求,供電主體應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供電主體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通過電費向終端用戶分攤。對終端用戶是移動通信基站的,供電主體不得讓其承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等費用。
二、嚴格規范價格行為。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終端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目錄峰谷分時時段、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終端用戶安裝非峰谷分時電表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確定終端用戶用電價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5%,鼓勵有條件的供電主體不上浮或少上浮。供電主體執行非峰谷分時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的,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行業平均電價、居民合表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對確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終端用戶,供電主體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量后,剩余電量可與終端用戶通過協議公平約定,價格按照終端用戶用電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平段電價執行。
供電主體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三、確保文件及時落實。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公司等各供電主體,要嚴格對照文件規定,積極主動和終端用戶對接,及時規范非電網直接供電價格行為,確保國家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自2021年10月1日起,對提醒告誡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供電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將通過媒體公開曝光。
霍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